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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日常管理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省本级 【阅读次数: 4704 】 发布时间:2021-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进一步提高商品信息规范化、增强采购透明化,促进电子卖场交易便利化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1〕2号)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建立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日常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参与网上直购、反向竞价(电子反拍)、在线询价、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活动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入驻及审核

第四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常态化公开征集制。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有电子卖场供货能力、物流配送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并自愿遵守《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注册入驻承诺书》的供应商,均可注册成为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

第五条  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注册供应商账号,填报企业信息及相关材料后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后,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电子卖场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

第六条  供应商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维护。

第七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可以自愿参加全省各地的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交易活动,根据征集要求在线填报协议申请入驻网上超市和网上服务市场。

第八条  申请入驻网上超市车辆类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拟供应品牌车辆的经销或代理权;申请入驻网上服务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第九条  入驻网上超市和网上服务市场的供应商可以结合自身供货、配送及售后服务能力等,设定具体销售区划,并分区划进行店铺及商品展示。

第十条  供应商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信息的维护,采购单(含订单、竞价单、报价单、需求单、询价单等)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的注册、网上超市和网上服务市场的供应商入驻以及商品上架审核工作,由供应商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担集中采购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负责;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集采机构的,由上一级集采机构负责;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云南省外的,由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凡按本细则在云南省任何一地完成注册、入驻的供应商,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注册登记信息、上架商品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电子卖场之间数据互联互通互认,一地审核,全省通用。

第十三条  集采机构审核电子卖场供应商的注册、网上超市和网上服务市场入驻以及商品上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商品规范

第十四条  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2.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3.商品安装试调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置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外支付。

第十五条  入驻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及时上架商品,完善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参数配置、注册商标以及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网上超市中供应商和商品排序结果根据店铺和商品的交易金额、交易数量、供应商评分、诚信评价、特色服务等维度综合排定。电子卖场可能屏蔽或者降权存在风险的商品信息,经确认后无问题的,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商品类目

供应商发布商品必须选择准确的类目,例如“笔记本电脑”应发布在“3C数码-电脑/服务器/工作站-笔记本电脑”类目下。

第十八条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格式规范:“品牌+规格型号+商品名称”,例如“清华同方超扬A8500台式电脑”“奔图P3022D黑白激光打印机”。商品标题中不得出现堆砌关键词、夸大性修饰词、促销词等,例如最美、最便宜、折扣、包邮、专供、特供等。标题建议60个字符以内(即30个汉字)。

第十九条  商品图片

商品主图像素不小于800*800px,大小不超过1M,支持JPG、JPEG、PNG格式,图片需清晰、亮度充足、布满画布。商品主图必须为实物拍摄图片且须达到两张及以上,第一张图片为商品正面图。商品主图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以外的水印,不得为拼接图片,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商品无关的内容,不得出现促销、夸大描述、外网导购等内容;商品主图建议为白底图,图片中可以适当加入道具或装饰物作为衬托,但需要与销售商品作区分。

第二十条  商品参数信息

1.供应商发布的商品参数信息必须与实际商品相符。

2.商品品牌即商品商标,商品品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标题、参数、详情页等填写的品牌需要保持一致。无品牌的商品需选择“无品牌”。

3.商品型号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标题、参数、详情页等填写的型号需要保持一致。若厂家未定义商品型号的,供应商可自行编写。

4.商品各属性项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不得填写纯符号等无效内容。

5.发布商品时不得滥用销售规格属性发布套餐商品,或者在一款商品的销售规格属性选择区放置不同类目商品。

6.供应商不得在平台上重复铺货,或通过修改价格、计量单位、图片等方式发布相同产品(同品牌、型号)。

第二十一条  电商平台链接

发布商品时,供应商需填写主流电商网站同款商品链接,同款不同规格商品需要填写多个对应商品链接。填写的电商平台链接对应的商品需与电子卖场中商品保持一致。主流电商网站名单在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商品详情

商品详情建议图片和文字相结合,商品图片必须是实物图片,展示的信息必须与实物一致。除“电商平台链接”项外,商品详情页不允许填写其他店铺或者外部网站信息。

第二十三条  商品价格

供应商在商品发布页面所填商品销售价、市场价(电商平台价)均会显示于该商品详情页面,供应商需保障以上各项价格真实、准确,并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市场价为该商品在电商网站销售价格,销售价为该商品在电子卖场最高销售价格,实际采购中该价格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下浮。供应商填写的市场价须与其提供的电商链接中的商品销售价格一致;供应商填写的销售价不得高于市场价,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填报。不得出现虚抬价格、错误标注、恶意竞争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商品发布规则

1.商品品牌、型号、规格等信息均需真实准确,与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2.供应商应对商品所使用的图片、LOGO拥有合法使用权,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不得盗用他人图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3.对商品涉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拥有合法使用权,且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4.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商品。

5.禁止发布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不允许出售的商品。

6.商品所有信息描述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违反广告法的宣传描述,例如最低、第一、专供、特供、最高级、最佳等,以及易引起误解的相关词汇;禁止使用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反动等描述;禁止使用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的描述;禁止使用诋毁、侮辱等不符合公序良俗,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应接受第三方质检平台对电子卖场销售商品的质量检验。商品质量检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随机抽检、厂商主动送检、采购人投诉送检。

第二十  入驻网上服务市场的供应商应及时上架商品(即服务内容),并对自身发布的内容负责。

 

第四章  商品巡检

第二十  集采机构负责对其审核的已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上架在售状态的商品进行商品巡检,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商品信息及价格抽查,监督供应商是否存在违规上架商品情形,并及时督促其更新商品信息及商品价格。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商品类目、标题、主图、品牌、参数等主要信息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章商品规范要求抽查商品在网上超市的销售价格与同期主流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进行对比。

第二十  集采机构可委托电子卖场平台运营商进行商品巡检,将违规结果通过电子卖场系统通知供应商。

 

第五章  诚信预警

二十九  网上超市实行供应商诚信预警制度。供应商有违反注册、入驻承诺以及本细则规定等行为的,由集采机构作出诚信预警并责令其纠正。

第三十条  预警机制: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由集采机构作出黄色预警1次

1.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主流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但未超过10%的;

2.发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现品牌、图片、参数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的;

3.发布商品选择类目与商品不相关的;

4.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的;

5.不符合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的其他行为。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由集采机构作出橙色预警1次

1.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主流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10%但未超过20%的;

2.发布质量不合格商品的;

3.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征集约定或供应商承诺事项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由集采机构作出红色预警1次

1.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主流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20%以上的;

2.未按承诺提供商品售后服务的

3.恶意利用规则、误导采购人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评价、满意度等的;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  网上超市供应商收到诚信预警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预警事项。

第三十  网上服务市场诚信预警机制参照网上超市执行。

 

 第六章  违约惩戒

第三十  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诚信分管理:

1.电子卖场供应商初始诚信分为100分;

2.诚信分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结束后,扣分自动清零;

3.供应商一个扣分周期内被累计扣减0分及以下的,取消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自取消资格起1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入驻

第三十  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未按预警信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由集采机构扣减诚信分、限制操作权限,予以惩戒,并计入诚信档案。规则如下

1.供应商每被给予黄色预警一次且未及时纠正或者两次遭到黄色预警的,扣减30分诚信分、给予其暂停在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销售3个月;

2.供应商每被给予橙色预警一次且未及时纠正或者两次遭到橙色预警的,扣减60分诚信分、给予其暂停在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销售6个月;

3.供应商每被给予红色预警一次且未及时纠正或者两次遭到红色预警的扣减100分诚信分;

供应商暂停销售期间,其已成交其它订单不受影响。集采机构依据商品规范对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违规商品进行冻结、下架、删除等处理

第三十  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中,针对供应商的采购人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的,由集采机构直接扣减60分诚信分、暂停在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销售6个月;供应商发生采购人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10次的,由集采机构直接扣减100分诚信分

第三十  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中,供应商利用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篡改数据虚构交易记录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未经允许盗取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的由集采机构直接扣减100分诚信分

第三十  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及网上服务市场竞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存在不按询价单、竞价单、需求单要求报价行为的,经采购人举报、集采机构核实确认每次扣减60分诚信分、给予其禁止参与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及网上服务市场竞价采购活动报价6个月;供应商禁止报价期间,其已报价未确认结果的不受影响,已成交其它订单不受影响。

第三十  电子卖场供应商注册、入驻以及上架商品的违规违约处理由审核其注册、入驻的集采机构负责;具体交易活动中供应商的违规违约处理由采购人同级集采机构负责;惩戒情况报集采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  全省各级电子卖场实施联动惩戒,电子卖场供应商一地受罚,全网生效。

四十  供应商对集采机构作出的惩戒有异议的,可向集采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四十一  采购人、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且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采购人同级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反映,由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进行调解,采购人、供应商应予以配合。

四十二  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交易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经财政部门认定的,电子卖场依照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细则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1〕2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采购的通知》(云财采〔2019〕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电子反拍和网上超市采购的通知》(云财采〔2019〕7号)文件制订,未尽事宜遵照上述文件执行。

     第四十  供应商签署《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注册入驻承诺书》视同同意遵守本细则。

     第四十  本细则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电子卖场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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